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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七局五分局卡拉混凝土拌和工区拌和楼电气控制系统设备配件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 2025-01-19

中国电建水电七局五分局卡拉拌和工区

拌和楼电气控制系统设备配件采购项目

公开竞价公告

集采编号: POWERCHINA-0107005-250008

 

各潜在报价单位:

因水电七局五分局卡拉混凝土拌合工区生产经营需要,拟采用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方式采购拌和楼电气控制系统设备配件1批,项目资金已落实,本项目使用工程款于本次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

一、项目概况及询价内容

1、项目概况: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卡拉水电站拌和工区(以下简称卡拉拌和工区)。卡拉水电站位于雅砻江干流中游河段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境内的卡拉乡下田镇村上游3.0km处,为雅砻江干流中游两河口-卡拉河段水电规划一库开发之第七级,上距开发杨房沟水电站32km,下距在建锦屏一级水电站76km。电站距西昌约370km,距成都约919km。

2、采购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参考规格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配置要求

数量

单位

1

配电柜

2*4.5拌和楼

SHSG-QDG-L 1200*2000*500包含控制元器件(主要元器件施耐德)

3

2

进料柜

2*4.5拌和楼

SHSG-JLG 800*2000*500 包含控制元器件(主要元器件施耐德)

1

3

粉料除尘箱

2*4.5拌和楼

SHSG-CCF-L

1

4

外部接线箱

2*4.5拌和楼

SGSG-OJXX 带停止按钮

12

5

信号变送器

2*4.5拌和楼

BS-AC 带安装盒

15

6

PLC

2*4.5拌和楼

TM241 施耐德模块全套

1

7

工控机

2*4.5拌和楼

610H 研华板卡

2

8

交换机

2*4.5拌和楼

TL-SF1008 Poe8口工业交换机

3

9

摄像头

2*4.5拌和楼

B14HV3-LT NVR400万像素

10

10

硬盘录像机

2*4.5拌和楼

DS-7816N-K1/C 16画面带4T硬盘

1

11

显示器

2*4.5拌和楼

27寸直面屏

2

12

电缆

2*4.5拌和楼

YC-3X50

200

13

电缆

2*4.5拌和楼

YC-3X10

125

14

电缆

2*4.5拌和楼

YC-3X6

50

15

电缆

2*4.5拌和楼

YZ-3X2.5

150

16

电缆

2*4.5拌和楼

YZ-3X1.5

150

17

电缆

2*4.5拌和楼

YZ-3X0.75

700

18

电缆

2*4.5拌和楼

RVV-2X2.5

150

19

电缆

2*4.5拌和楼

RVV-2X0.5

1900

20

电缆

2*4.5拌和楼

RVV-14X0.75

300

21

电缆

2*4.5拌和楼

RVV-10X0.75

200

22

电缆

2*4.5拌和楼

RVVP-2X0.5

800

23

电缆

2*4.5拌和楼

RVVP-5X0.5

100

24

网线

2*4.5拌和楼

 

300

25

接地线

2*4.5拌和楼

 

50

26

电缆桥架

2*4.5拌和楼

150mm

100

27

控制软件

2*4.5拌和楼

SHSG-SGKZ 新合互联周期式配料生产控制系统V1.0

2

28

传感器

2*4.5拌和楼

BSS -ESH 带安装附件和短路铜编织线

35

29

打印机

2*4.5拌和楼

650Pro 针式含支架

1

30

Ups电源

2*4.5拌和楼

C2K 2000VA

1

31

出料大屏

2*4.5拌和楼

P10 1米*2米 Led单红

2

32

配电柜

2*3拌和楼

SHSG-QDG-L 1200*2000*500包含控制元器件(主要元器件施耐德)

2

33

进料柜

2*3拌和楼

SHSG-JLG 800*2000*500 包含控制元器件(主要元器件施耐德)

1

34

外部接线箱

2*3拌和楼

SGSG-OJXX 带停止按钮

10

35

信号变送器

2*3拌和楼

BS-AC 带安装盒

11

36

PLC

2*3拌和楼

TM241 施耐德模块全套

1

37

工控机

2*3拌和楼

610H 研华板卡

2

38

交换机

2*3拌和楼

TL-SF1008 Poe8口工业交换机

3

39

摄像头

2*3拌和楼

B14HV3-LT NVR400万像素

4

40

硬盘录像机

2*3拌和楼

DS-7816N-K1/C 16画面带4T硬盘

1

41

显示器

2*3拌和楼

27寸直面屏

2

42

电缆

2*3拌和楼

YC-3X25

120

43

电缆

2*3拌和楼

YC-3X10

50

44

电缆

2*3拌和楼

YZ-3X2.5

150

45

电缆

2*3拌和楼

YZ-3X0.75

500

46

电缆

2*3拌和楼

RVV-14X0.75

200

47

电缆

2*3拌和楼

RVV-10X0.75

100

48

电缆

2*3拌和楼

RVV-2X2.5

100

49

电缆

2*3拌和楼

RVV-2X0.5

1100

50

电缆

2*3拌和楼

RVV-4X0.5

200

51

电缆

2*3拌和楼

RVVP-2X0.5

400

52

网线

2*3拌和楼

 

300

53

接地线

2*3拌和楼

 

50

54

电缆桥架

2*3拌和楼

150mm

150

55

传感器

2*3拌和楼

BSS -ESH 带安装附件和短路铜编织线

27

56

打印机

2*3拌和楼

650Pro 针式含支架

1

57

Ups电源

2*3拌和楼

C2K 2000VA

1

58

出料大屏

2*3拌和楼

P10 1米*2米Led单红

2

3、交货时间:2025年2月25日前交货,具体交货时间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按采购单位通知的时间到货。以上数量仅为参考数量,可根据采购单位需求调整规格型号及数量,且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交货地点: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卡拉水电站施工现场(路线:四川省-西昌市-漫水湾-锦屏水电站-卡拉水电站)。

5、质量要求:详情请见技术规格书。设备、配件、电缆、辅料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应是全新的、具有经济性、可靠性、合理性的优质产品。制造技术水平是当前国内先进水平。提供的设备应功能完整、技术先进、外形美观、环境友好,并满足人身设备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

6、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询比价报价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设备物资出厂价、运输、税金、安装服务、运输保险、安装辅材(镀锌管、角铁、接线鼻子、胶布、鼻子和波纹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则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7、本采购项目电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均为参考,报价人应根据各个系统配套的相应电缆通过调整价格进行报价。本采购项目的安装辅材均由报价人提供,报价人可根据安装辅材价格对以上报价项目金额进行调整。本采购项目安装服务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用均应分摊于以上报价项目中。

8、要求供应商必须安排技术人员随物资配件抵达现场,该系统由供应商技术人员进行制作并安装,我方为到场技术人员提供食宿,其余费用由厂家承当。直到本拌和楼电气控制系统制作、安装、调试完成并能够正常运行。

9、支付和结算方式:

(1)本采购项目无预付款;货款根据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支付,其中承兑汇票(含电子类汇票)或建行E信通等方式按合同价款比例对卖方进行支付,质保金为已验收货物款项的10%,质保期6个月(自买方财务挂账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借用第三方的发票。如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买方一经查实将直接从卖方的货款中扣除合同总价13%的货款。

(2)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自买方财务挂账日期起计,质量保证期届满且设备无质量问题,卖方提供书面返还申请后无息支付。若产品质量以及投运时间未达到技术规格书要求,质保金不予支付,且买方有权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退货产品不予以结算。

(3)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以最新税率执行。合同税前单价不变,按最新税率调整合同到站单价。

10、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履约的,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禁入期间不得参与其准入机构层级的采购活动,禁入期满后可重新申报;供应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的,或被国家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参与股份公司各层级采购活动。

二、报价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做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报价人应具有国内工程同类产品的业绩,在近3年内(2022年1月-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附合同扫描件或成交通知书,提供资料应包含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报价人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报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商业与社会信誉,不存在下列列入失信黑名单相关行为:

序号

列入失信黑名单相关行为

1

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黑名单。

2

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查询网址为:https://www.mem.gov.cn/fw/cxfw/xycx/)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

被列入中国电建股份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的。

6

近3年内与中国电建股份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相关处罚的。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本次报价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报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5年01月21日10: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获取询比价采购文件,集采平台的注册和使用均免费。

2、采购文件免费获取。

四、报价文件提交

1、报价人应在2025年01月22日10:00点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询价文件应以扫描件形式(文件类型应为: pdf,.jpg)进行递交,递交方式为: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站(http://ec.powerchina.cn)在线上传,多个文件需对提交文件进行合并,合并文件类型应为:pdf格式。逾期上传的,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递交报价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平台初审联系方式:许女士13572144069),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报价文件递交和开标。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报价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报价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2、递交文件应包括:

(1)物资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资格条件中采购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3、报价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为90天。

5、竞价轮次: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第一次报价截止后,平台对第一次报价内容进行保密,供应商须在2小时内完成二次报价(未进行第一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能进行二次报价),未进行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将选用第一次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金额,二轮报价应不高于一轮报价,最终轮次报价为拟成交金额。

五、评比人员、内容及原则

(1)竞价工作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询价通知的响应性评定、资信评审、商务技术、技术评审等进行综合评议。

(3)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成交原则:在报价单位完全相应询价条款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5)若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竞价工作小组有权否定全部报价。

六、成交通知及合同签订

(1)在本章第四款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采购单位通过中国电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bid.powerchina.cn)和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采购单位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

(3)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后,成交人应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和形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条。

中标人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报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价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bid.powerchina.cn)和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分局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灵石西路19号

编:620860

联系人:罗炳润

电话:13541117493(报名),13882326777宋先生(答疑咨询)

九、监督机构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分局纪委监察部

监督电话:028-37642226


第二部分:合同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设备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设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建设项目指响应人须知中所指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

1.10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物资或设备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设备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设备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设备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设备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设备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设备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设备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设备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设备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设备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设备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设备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设备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设备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设备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凭据向买方结算货款。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设备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设备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设备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设备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设备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设备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3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设备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若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物资类似的设备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设备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说明:以下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补充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1.定义

补充:

1.5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补充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0.验收

增加:

10.1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

10.2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

10.3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4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5买方在设备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设备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补充: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3.1.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7条。

一票制结算,增值税率为13%。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以最新税率执行。合同税前单价不变,按照最新税率调整合同到站单价。

13.1.2开票信息:

开票名称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0000201827469M

地址、电话: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028-81737087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5100 1426 2080 5085 5475

13.1.3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设备验收单。

13.2付款方式:本采购项目无预付款;货款根据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支付,其中承兑汇票(含电子类汇票)或建行E信通等方式按合同价款比例对卖方进行支付,质保金为已验收货物款项的10%,质保期6个月(自买方财务挂账之日起计算)。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设备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若卖方提供的柴油不满足国标要求,以次充好,对买方现场设备造成损坏,除赔偿设备修理费、误工等损失外,项目将按5万/次进行处罚。

15.2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2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3卖方在合同设备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4监造

15.4.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设备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4.2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4.3监造设备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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