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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资产公告信息
- 标的基本信息
- 转让方简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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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山东省淄博市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
- 名称:
- 天然气压缩机、湖罗路加气站工艺管道设备等机器设备(详见公示附件)
- 设备存放地理位置:
- 山东淄博
- 资产类别:
- 其他
- 品牌:
- 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无产证)
标的基本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根据天兴评报字[2021]第1390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及构筑物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所占用的土地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土地。该土地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分别与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和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取得。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五)根据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铝业公司签订的《场地院落使用协议》所附权利证书可知:土地坐落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证载权利编号为淄国用(2004)第A00355号;证载权利人为山东铝业公司;证载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使用权面积为7976.5㎡。其中出租给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场地使用面积为1425㎡,根据《场地院落使用协议》的约定土地院落的使用用途仅限于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土地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2年12月,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同山东铝业公司就该宗地续签了《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4万元/年,此外双方约定宗地用途为加汽、加油站。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六)根据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可知,证载土地使用者为南定镇岳店村委会(农机站);
土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土地类别为农机服务业;用途为农机站(已拆除);证载面积为1,629.51㎡。其中租赁给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土地面积为1,629.51㎡,土地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3日至2031年6月2日止,一年租金为11190元,租金支付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方式,于每年5月支付下年租金。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或合同终止时,由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自行处置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自行建造的房屋、设备等资产,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不得干预。
此外根据租赁合同的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若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有意续租,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租,双方续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次评估假定该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能够正常续租。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此外由于《场地租赁合同》未约定土地的使用用途,本次评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考虑,再次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由于淄博华润燃气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及构筑物所占土地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具产权承诺说明,承诺该土地的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归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所有,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具体房屋建筑物及主要构筑物资产详见公示附件
(八)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产所占土地为租赁土地,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拟处置实物资产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九)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项目的情况介绍说明》,明确此次评估仅为淄博华润申报的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即房屋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处置,实物资产的处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资产的处置范围之类,不含湖罗路加气站经营权处置,土地使用权不附带任何湖罗路加气站的经营资质。此外《关于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项目的情况介绍说明》还明确了若本次资产处置成功后,由资产的购买方自行与湖罗路加气站所占土地的出租方沟通,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不负责后续资产的事项。再次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据委托人反馈,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自2018年后停止了实物资产账面折旧的计提,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中,部分设备已处于待报废或无实物状态,具体明细详见公示附件。
(十二)本次评估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第三方购买者能够与土地出租方正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且原有房屋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仍在原地继续使用。未考虑第三方购买者不能续签合同等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三)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房屋建(构)筑物所占宗地均为租赁土地,其中租赁山东铝业公司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最近一次租赁期限),租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期限为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3日至2031年6月2日。假如本次评估目的交易成功后,但第三方购买者不能与山东铝业公司及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就该租赁土地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可能会产生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四)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房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
2.纳入本次评估的设备主要为专用设备,自2017年8月13日湖罗路加气站停止运营,专用设备也停止使用,每年也未进行必要的年检,截至评估报告日设备产权持有单位尚未进行年检,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拟处置实物资产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五)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1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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