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单位车辆定点维修(二次)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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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要求,现拟对武汉某单位车辆定点维修(二次)采购项目进行比价采购(资金已落实),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提交报价。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
武汉某单位车辆定点维修(二次)
(二)项目编号
2024-JCFNCX-F9007
(三)维修对象和服务内容
武汉某单位共有各型机动车辆和挂车33台,维修范围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专项修理以及维护保养,维修所需配件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汽车维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服务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维修费用按次结算。
(四)合同履行周期
合同生效起1年,经审批可以续签两次。若合同生效期间内乙方受到行政处罚、或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事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五)预算和结算方式
预算预估7万元。车辆维修按次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报价人资格性和符合性要求
(一)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是外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外籍员工。
3.具有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及以上资质。
4.与本项目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
5.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维修服务要求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具体要求执行,并遵守湖北省人民政府最新版本的《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2.维修资质必须明示挂在显眼部位,一般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应明示,维修机构(人员结构图)及其人员组成应明示,安全应急措施预案应明示。
3.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服务,确保维修质量,在维修期间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章要求。
5.为适应车辆高新技术的发展,维修企业应及时更新必要的维修设备及检测仪器。检测设备及仪器应定期进行标定(自行标定或送计量检测单位标定),并提供有效的标定记录。
6.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车辆保养半日内完工,车辆小修当日内完工,并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章相关要求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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