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小型公益事业项目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路灯安置工程二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4年07月24日08时30分至2024年07月31日17时00分,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界面(http://ggzy.jlbc.gov.cn/)进行基础会员诚信库注册,核验通过后,凭借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入政府采购栏目,点击交易文件领取,查找本项目,免费下载采购文件,从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LZBBC2024-003
项目名称:小型公益事业项目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路灯安置工程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7.6956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7.6956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小型公益事业项目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路灯安置工程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ZLZBBC2024-003
采 购 人 :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村民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
2 0 2 4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 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图 纸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 公告
项目编号: ZLZBBC2024-003
项目概况
小型公益事业项目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路灯安置工程二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 4 年 08 月 06 日 09 时 00分 (北京时间) 前递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ZLZBBC2024-003;
项目名称:小型公益事业项目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路灯安置工程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7.6956万元;
最高限价:87.6956万元;
采购需求:路灯安置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 叁 级及以上资质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二 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并无其他在建工程;
3.3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21、202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具有2024年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2024年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3.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3.6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3.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4年07月24日08时30分至2024年07月31日17时00分,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界面(http://ggzy.jlbc.gov.cn/)进行基础会员诚信库注册,核验通过后,凭借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入政府采购栏目,点击交易文件领取,查找本项目,免费下载采购文件,从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四、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 4 年 08 月 06 日 09 时 00分 (北京时间) ,地点为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开标室三)。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 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 (同时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上发布。
七、对本次 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
联系人:李海英
联系电话:15944607772(办公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大厦1209
联系人: 刘英豪
联系方式:17390950571(办公电话)
2024年07月24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购人 | 名 称: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 联系人:李海英 联系电话:15944607772(办公电话)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大厦1209 联系人:刘英豪 联系方式:17390950571(办公电话) |
3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小型公益事业项目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路灯安置工程二次 项目编号:ZLZBBC2024-003 |
4 | 磋商范围 | 路灯安置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5 | 建设地点 | 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岭西村 |
6 | 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出资比例:100%; |
7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
8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9 | 现场情况 | 具备开工条件 |
10 | 现场踏勘 | 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
11 | 分包情况 | 不允许分包 |
1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3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 (3)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21、202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具有2024年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2024年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8)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
14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 |
15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 前 将质疑问题以word格式发至 824266348@qq.com 邮箱,并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 |
16 | 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 前 |
17 | 构成响应文件的 其他材料 | / |
18 | 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 ) | 87.6956万元 超出采购预算 ( 最高限价 ) 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19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 6 0天 (日历天) |
20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转账、电汇,且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 壹万伍仟肆佰元 (¥ 15400元 ) 递交方式:供应商须 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 将磋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必须写明 项目名称 ( 简写 ) 以便核对查实。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装订在磋商文件中。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 收款人全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账号: 2205016670380000063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铁路支行 注: 1、供应商开具保函的,于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824266348@qq.com邮箱,保函原件开标现场递交至代理机构。 2、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无效投标 。 |
21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1年-2023年)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年份要求 | 2024年任意月份 | |
22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1年-2023年) |
23 | 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U盘),每份文件需清楚的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封套上写明如下信息: 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全称) 供应商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24 | 装订要求 | 装订要求:*要求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纸。 |
25 | 递交文件地点 | 地点: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开标室三) 递交时间: 202 4 年 08 月 06 日 09 时 00分 (北京时间) |
26 | 磋商小组的构成 | 磋商小组构成:相关专家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7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本项目预成交供应商。 |
28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9 | 报价轮次 | 本次磋商共二轮报价 (含响应文件中的首次报价,首次报价不公开) |
30 | 付款方式 | 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
31 |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的取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 |
32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þ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
33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期)内非标记★符号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 |
34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八期)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 |
35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 þ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的,给予3%的价格扣除。 注:小微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 |
36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 |
注: 磋商 公告与 竞争性磋商 文件不一致处,以 竞争性磋商 文件为准。 |
第一部分 磋商程序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以国家法律规定的邀请方式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1 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2 就商务、技术及价格进行磋商,经过磋商小组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3.1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活动。
3.2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合格的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磋商活动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磋商活动。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
3.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第二部分 磋商文件
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 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
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
第三部分 响应文件 的编制
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不能将整个的内容拆开就其中一项或一部分进行报价。
1.2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函和报价函附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首次报价一览表
(5)磋商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材料
3.1.1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1.2 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响应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
3.1.3 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3.1.4 响应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1.5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采购文件中所列采购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1.6 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项目只准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响应报价应与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各项费用合计价格相符,否则,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否决。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及折扣报价都将按其相应文件被否决处理。
3.1.7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3.1.8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1.9 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1.10 供应商在参与响应活动时务必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格式进行报价。
3.1.11供应商在参与响应活动时必须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提供清单格式填写报价,应体现出综合单价的详细组成,如风险费用等。
4.保证金
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并于磋商截止日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到账为准) ,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4.2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递交响应文件之日后到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退出竞争性采购的;
(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3磋商保证金的递交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4凡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4.5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扣除成交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凭签订的合同原件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6办理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供应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复印件扫描后邮件发给采购代理公司的联系人。
5.有效期
5.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 6 0 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5.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6.1 供应商应准备 响应文件 正本1份、副本 2 份,电子文件1份(U盘),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6.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响应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6.4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 的递交
1.1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标袋中,且在标袋正面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报价一览表、电子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原件须分别单独装在信封中,密封后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1.2所有标袋上均应:
1.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递交至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2.2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递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3.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3.3在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3.4从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报价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 的评审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的构成及抽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形式、资格性检查和响应性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评审标准详见《磋商评审细则》。响应文件的澄清
3.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4.比较与评价
4.1经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
4.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1.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1.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4.1.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
详见评分标准。
5.1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附表《磋商评审细则》,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7.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推荐。
8. 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9. 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磋商评审细则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 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首次报价函签字盖章 | 报价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磋商文件中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签署。 |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资质等级 | 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 叁 级及以上资质 。响应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 | |
财务状况 | 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21、202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响应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提供2024年任意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响应文件内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 | |
依法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 | 提供2024年任意月份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响应文件内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 | |
信誉要求 | 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③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响应文件内提供①②③条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 |
项目经理 | 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二 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响应文件内附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 | |
信用查询 | 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信息截图,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外埠入吉备案 | 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响应文件内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信息登记成功的网站公示页复印件。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工程质量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后60天(日历天) | |
磋商保证金 | 已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办理磋商保证金,标书内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复印件清晰可见】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与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编号及其他规定一致,签字并加盖造价人员执业印章, 不是本单位注册造价人员, 标书内 应附造价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响应报价 | 不超过采购预算(超出此采购预算的响应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 |
(二)详细评审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42 分 投标报价: 5 0 分 其它因素: 8 分 | |
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有效投标大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小于等于5家,取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1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3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2分) |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保障措施(5分) |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进度安排,全面、完善、详细得5分;进度计划基本准确、详细得3分;进度计划不详细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
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5分) | 主要工序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5分,基本完善得3分,不详细的可实施性得1分,没有不得分。 |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4分) | 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2分,基本完善得1分,可实施性差不得分。 | ||
质量保证技术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2分,基本完善得1分,可实施性差不得分。 | |||
安全措施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安全措施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5分,基本完善准确、详细得3分;不详细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 ||
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方案(3分) | 现场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方案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3分,基本完善得2分,一般得1分,可实施性差不得分。 | ||
工程防护措施概况(5分) | 工程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5分,基本完善得3分,一般得1分,可实施性差不得分。 | ||
劳动力计划(3分) | 有劳动力计划安排与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完善得3分,基本合理得2分,一般得1分,不合理不得分。 | ||
主要材料进场计划表(3分) | 主要材料进场计划表有并且合理完善得3分,基本合理得2分,一般得1分,不合理不得分。 | ||
雨季施工方案(4分) | 雨季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4分,基本完善得2分,一般得1分,可实施性差不得分。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5分)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得5分,基本完善得3分,一般得1分,可实施性差不得分。 | ||
4 | 报价评分标准 | 磋商报价得分 | 最终磋商报价(最后提交的报价)的有效投标大于5家,去掉最高和最低磋商报价,其余磋商报价的算术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小于等于5家,直接取磋商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当供应商的磋商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50分。 当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每高一个百分点时在满分基础上扣0.3分, 当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时在满分基础上扣0.2分。 注: 供应商 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时,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报价分。 供应商 在标书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 1 ( 财库〔2020〕46号 )文件。 |
5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8分) | 施工能力情况(3分)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及资历满足施工要求得3分,人员配备数量及资历相对较少得2分,人员配备数量及资历不满足施工要求得1分,无不得分。响应文件内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工程业绩(3分) | 投标人在2021至2023年完成过类似工程,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3分,标书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2分) | 横向比较各投标人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情况,表达清楚、全面、可行性强得2分,一般得1分,可实施性差不得分。 |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标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系按分部分项工程提供的。
1.2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国家规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本工程量清单由采购人提供,作为供应商计算响应报价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五章 图 纸
(另册)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本采购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图纸文件执行。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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